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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保护须遵循的两个原则

发布:2020-03-21
小编/来源:https://www.xfsw.com/
摘要:
1.遵循保护在先权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在后权与在先权的冲突同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既受商标法的保护,又受其他法律保护时,其权利产生的时间有先有后,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有所不同.在先权和
  1.遵循保护在先权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在后权与在先权的冲突
  同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既受商标法的保护,又受其他法律保护时,其权利产生的时间有先有后,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有所不同.在先权和在后权的主体为同一主体时,就会产生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的双重或者多重保护问题;在先权和在后权的主体为不同主体时,就会产生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同为合法权利时,权利的冲突也表现为法律的交叉和重叠,权利保护就需要正确地适用法律,恰当地采取保护措施,以防超越"边界"伤害其他合法权利.
  在先权与在后权发生冲突,在决定保护哪个权利而不保护哪个权利时,不是取决于取得权利的时间,而是取决于在后权利的取得有无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即在后权取得的合法来源和实质依据).如果在后权的取得既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登记或注册),又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就要在特定的范围内既保护在先权又保护在后权.在后权的取得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的,该在后权的取得既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又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当在后权与在先权发生冲突时,先后两项权利都应给予保护,但必须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分别给予保护.例如,作为合法在后权的商标权与合法在先权的著作权发生冲突时,既要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内保护合法的在后商标权,又要在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之外保护该合法的在先著作权.如果在后权的取得仅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而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就只能保护在先权而不保护在后权.在后权的取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的,虽然该在后权的取得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但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当在后权与在先权发生冲突时,只保护在先权,其在后权应予以撤销或否定.例如,企业的名称、字号、商号取之于在先商标(知名与否在所不问),尽管办理了企业名称工商登记,但未经过在先商标权人的许可和同意,就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商标,就构成仅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而没有实质上的法律依据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
  2.遵循保护在先权人利益的原则扩大法律适用的范围
  在适用法律保护权利时,《商标法》为商标权设置了在先权利和未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著作权法》《专利法》明确保护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为域名权、商号权(包括特定条件下的姓名权、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装潢、包装权等权利提供兜底保护.对在先权的保护,不限于商标、著作、专利等法律,凡可纳入不正当行为范畴的,均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制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对侵害各种商标在先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以实施行政监控和处置,也可以予以司法控制和制裁,同时予以双重规制,对受侵害人给予全面保护.因此,同一权利客体可能同时发生双重或多重法律保护时,实践中应遵循保护在先权人利益的原则,处理好正确适用法律与有效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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