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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先权利之驰名与代理机构抢注

发布:2020-03-21
小编/来源:https://www.xfsw.com/
摘要:
商标法第3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之时,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外的人已经在先取得的并继续现实享有的权利
  商标法第3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之时,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外的人已经在先取得的并继续现实享有的权利.《 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专有权不得侵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为权利效力的可能.我国商标法和《 TRIPS协议》均将在先权利与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分别作了规定,但是其目的并不在于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在先权利之外,而在于突出强调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已在先使用并形成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因此,我们认为,广义的在先权利包括:
  (1)已注册和在先经初审认定但尚未获得正式注册的商标,未注册但经使用产生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所形成的权利;
  (2)其他在先权利.狭义的在先权利仅指后者,具体内容包括:驰名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域名权、姓名权、肖像权、特殊标记权、地理标记权等等.
  本文介绍驰名商标与代理人抢注问题. 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权的
  驰名商标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为相关领域里的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法第13条将驰名商标分为注册的和未注册的两种.如果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企业就可以提出异议,请求商标而驳回其注册申请,并禁止其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了对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已经误导公众(只是引起消费者的联想,不要求产生混淆),并且已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注册驰名商标的企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两者相比,未注册驰名商标人只能就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其驰名商标的行为提出商标异议,而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权人受保护的范围则宽泛得多,除可以对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其驰名商标的行为提出异议外,还可以对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提出异议.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我国商标专用权采用注册取得原则,未注册商标一般不享有专用权,不能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申请注册相同商标,不能禁止他人抢注.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可以看做是商标抢注的种特殊形式.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1月1日实施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必须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且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加入商标代理机构.企业要委托商标注册事宜时,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不能私自接受企业的委托.商标代理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属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企业可以此为由提出商标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商标代理人一般是企业专门办理商标事宜的人,有些大型企业专门设有从事商标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他们代表企业办理商标事务属于职务行为,个人同时要遵守定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如果不经企业许可,擅自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企业的未注册商标,企业可以提出商标异议,阻止其申请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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