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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具体内容

发布:2020-03-20
小编/来源:https://www.xfsw.com/
摘要:
既然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拥有的商标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使用的禁用权和注册商标保护期满后的续展权,那么,商标权的内容可以具体分为商标独占权、专
  既然商标权是商标权人对其拥有的商标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使用的禁用权和注册商标保护期满后的续展权,那么,商标权的内容可以具体分为商标独占权、专有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许可权和续展权.
  (一)商标专有使用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的各项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商标作为区别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标志,只有让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使用权,才能达到与他人相区别的目的,才能树立商标的信誉、体现商标的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核定使用的商标或者服务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超出,否则就失去了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意义.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表明:如果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进行了改变,则改变后的商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商标权人在超出核定使用的商标或者服务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则商标权人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同样不受法律保护.从另一角度看,商标权人的这种自行改变,是违反商标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商标禁用权
  为了保障商标所有权人行使其专有使用权法律必须赋予商标所有权人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此可见,商标禁用权的范围不仅不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而且还扩展到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以及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这表明:商标禁用权的效力范围要明显大于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商标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既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因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使消费者发生混淆,从而损害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三)商标转让权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与其他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商标权人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其中,转让其拥有的商标是对商标的一种处分,也是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依照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可见,商标权人尽管享有转让权,但必须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否则,即便双方就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受让人也无法取得商标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商标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注册商标的管理,避免出现市场混乱.
  由于转让注册商标后将引起商标权人的变化,为了维护商标管理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注册商标转让权的行使作出一些限制,主要表现在:(1)商标注册人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将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专有权,一并转让给统一受让人,以避免因转让商标引起消费者的误认.(2)共有商标的转让必须经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转让无效.(3)集体商标一般不得转让.
  (四)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所有人有权从中获得收益,这种收益既包括自己使用获得的收益,也包括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的收益.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形式主要包括三种: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所谓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在独占使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仅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且自已也不得使用.所谓排他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承诺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仍可以依法使用已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任何第三人.所谓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不同的使用人同时使用其同一注册商标,取得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不享有禁止其他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禁止权.可见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权人的一项权利,是通过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有偿或者无偿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使用权不同于转让权,它不转移商标的所有权.但是,同转让注册商标一样,为了便于商标主管机关和商标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报商标主管机关备案.
  (五)商标续展权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其保护期一般为十年.但是,与专利权、著作权不同的是,商标权在保护期满后,可以依法提出续展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査、核准,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可以再获得十年的保护,依次循环往复.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可见,商标续展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注册商标保护期满不再申请续展注册(超过6个月宽限期),就等于商标权人放弃了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其注册商标即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商标权人按时行使续展权,商标权的保护期就可以无限延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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