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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内容
摘要:
1、形式审查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是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形式合法性审查,对商标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是否规范、有没有按国家的统一要求填写以及有关手续是否
1、形式审查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是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形式合法性审查,对商标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是否规范、有没有按国家的统一要求填写以及有关手续是否
1、形式审查
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是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形式合法性审查,对商标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是否规范、有没有按国家的统一要求填写以及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受理该商标申请的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程序、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交纳了有关费用、申请是否符合商标申请的有关原则以及商标的申请日期等.
2、实质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国家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审查该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给予初审公告或者驳回.实质审查包括商标取得的绝对要件与相对要件的审查.商标局的实质审查程序主要关注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以及相似性判断等.由于在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审查员不可能了解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在先权利的存在状况等,商标注册涉及的这些问题一般是通过后续的异议、无效等程序进行解决.
3、审查过程中的说明、修正与分割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4、审查结果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是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形式合法性审查,对商标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是否规范、有没有按国家的统一要求填写以及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进而决定是否受理该商标申请的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程序、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交纳了有关费用、申请是否符合商标申请的有关原则以及商标的申请日期等.
2、实质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国家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商标按其申请日期的先后,通过检索、分析、对比,审查该商标注册的合法性,以确定是否给予初审公告或者驳回.实质审查包括商标取得的绝对要件与相对要件的审查.商标局的实质审查程序主要关注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以及相似性判断等.由于在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审查员不可能了解在先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在先权利的存在状况等,商标注册涉及的这些问题一般是通过后续的异议、无效等程序进行解决.
3、审查过程中的说明、修正与分割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4、审查结果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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