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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依职权处理的商标争议实务
摘要:
(一)商标局依职权处理的商标争议案件的范围《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商标局的任务和职权.其中
(一)商标局依职权处理的商标争议案件的范围《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商标局的任务和职权.其中
(一)商标局依职权处理的商标争议案件的范围
《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商标局的任务和职权.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部分商标争议案件依职权行使初审权.
按照《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局审理的商标案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的异议作出裁定;
2.撒销注册不当商标以及撤销转让注册不当商标
3.撤销违法使用的或者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包括:
(1)撤销自行改变商标图样的注册商标;
(2)撤销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注册商标;
(3)撤销自行转让的注册商标
(4)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
(5)撤销欺骗消费者的注册商标.
(二)撤销违法使用的或者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于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承担的法律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同时也就是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违法使用或者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范围.
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被依法核准后,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但是,在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商标注册人还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严重的还有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需要说明的是,对违反注册商标使用义务的,不是必须撤销注册商楙,是否撤销由商标局视情况决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有权依法予以其他处理.
以下主要就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案件实务作一一阐述.
注册商标的目的是通过使用商标以获取经济效益.如果注册了商标而长期不使用,商标不但不会产生价值,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的正常使用.考虑到商标资源的有限性,所以,我国对长期闲置的注册商标采取法律措施予以撒销.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受理申请后,应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撤销不使用的商标的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什么是"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宜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行为都属于商标的使用.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2.如何理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指自他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三年时间,在此期间内,商标注册人未曾使用过该商标,即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如果在三年期间内,商标曾经使用过,就不满足"连续三年"的法定条件,注册商标予以维持.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但是,对于"商标使用"的日期是发生于受理案件日之后的证据,商标局一般不予采信.
3.关于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文件.对提出撒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商标法实施细则》只要求说明情况即可.商标局在审理撒销注册商标申请案件时,即使申请人申请时所附证据无效,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这主要是因为,不使用商标是一种不作为,他人举证是困难的.只有注册人举证,才能确认该注册商标使用状况.因此,《商标法实施细则》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证据最为有效的是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或其他足以证明商标使用的物证、书证.不能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是无效的.例如某商标注册人仅提供了一份刊有其注册商标广告的报纸,在"广告"中只有其注册商标,而无具体的商事宣传内容.该商标注册人想以此证明该注册商标巳经用于"广告宜传",属于"商标的使用"."广告宣传"是指为商业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宜传,是为了促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如果广告中只宜传注册商标,而没有任何具体的商事宜传内容,这种行为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这种证据商标局一般不予采信.
4.关于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必须有正当、充足的物证、书证支持,能够充分证明注册人有使用该商标的意愿,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过去三年未能使用.另外,商标注册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证据,也是一种抗辨理由.那种在接到答辩通知后由企业自己或者其他部门开具的证明,商标局一般是不接受的.
5.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商标法》规定,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撒销其注册商标.该法条中在"责令限期改正"与"撤销其注册商标"两种处理方式之间,使用的是选择词"或者",因此,商标局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或者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不需要先责令其限期改正,然后再撤销其注册商标.特别是《商标法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由"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应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当事人对于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或者维持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商标局的任务和职权.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部分商标争议案件依职权行使初审权.
按照《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局审理的商标案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的异议作出裁定;
2.撒销注册不当商标以及撤销转让注册不当商标
3.撤销违法使用的或者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包括:
(1)撤销自行改变商标图样的注册商标;
(2)撤销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注册商标;
(3)撤销自行转让的注册商标
(4)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
(5)撤销欺骗消费者的注册商标.
(二)撤销违法使用的或者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对于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承担的法律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同时也就是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违法使用或者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范围.
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被依法核准后,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但是,在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商标注册人还必须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严重的还有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需要说明的是,对违反注册商标使用义务的,不是必须撤销注册商楙,是否撤销由商标局视情况决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有权依法予以其他处理.
以下主要就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案件实务作一一阐述.
注册商标的目的是通过使用商标以获取经济效益.如果注册了商标而长期不使用,商标不但不会产生价值,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的正常使用.考虑到商标资源的有限性,所以,我国对长期闲置的注册商标采取法律措施予以撒销.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受理申请后,应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撤销不使用的商标的案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什么是"商标的使用".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宜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行为都属于商标的使用.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2.如何理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指自他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三年时间,在此期间内,商标注册人未曾使用过该商标,即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如果在三年期间内,商标曾经使用过,就不满足"连续三年"的法定条件,注册商标予以维持.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但是,对于"商标使用"的日期是发生于受理案件日之后的证据,商标局一般不予采信.
3.关于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文件.对提出撒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商标法实施细则》只要求说明情况即可.商标局在审理撒销注册商标申请案件时,即使申请人申请时所附证据无效,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这主要是因为,不使用商标是一种不作为,他人举证是困难的.只有注册人举证,才能确认该注册商标使用状况.因此,《商标法实施细则》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证据最为有效的是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或其他足以证明商标使用的物证、书证.不能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是无效的.例如某商标注册人仅提供了一份刊有其注册商标广告的报纸,在"广告"中只有其注册商标,而无具体的商事宣传内容.该商标注册人想以此证明该注册商标巳经用于"广告宜传",属于"商标的使用"."广告宣传"是指为商业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宜传,是为了促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如果广告中只宜传注册商标,而没有任何具体的商事宜传内容,这种行为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这种证据商标局一般不予采信.
4.关于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必须有正当、充足的物证、书证支持,能够充分证明注册人有使用该商标的意愿,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过去三年未能使用.另外,商标注册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证据,也是一种抗辨理由.那种在接到答辩通知后由企业自己或者其他部门开具的证明,商标局一般是不接受的.
5.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商标法》规定,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撒销其注册商标.该法条中在"责令限期改正"与"撤销其注册商标"两种处理方式之间,使用的是选择词"或者",因此,商标局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或者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不需要先责令其限期改正,然后再撤销其注册商标.特别是《商标法实施细则》已经明确规定,由"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应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
当事人对于商标局撤销商标注册或者维持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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