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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多类别注册的利与弊
摘要:
一旦注册的商标与商品均确定,就要考虑商标在几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一)确定商品所涉及的类别如果确定的商品涉及到多个类别,则商标应当在所涉及到的类别上分别申请注册,否则,就不
一旦注册的商标与商品均确定,就要考虑商标在几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一)确定商品所涉及的类别如果确定的商品涉及到多个类别,则商标应当在所涉及到的类别上分别申请注册,否则,就不
一旦注册的商标与商品均确定,就要考虑商标在几个类别上申请注册.
(一)确定商品所涉及的类别
如果确定的商品涉及到多个类别,则商标应当在所涉及到的类别上分别申请注册,否则,就不能受到有效保护.
(二)商标潜在使用商品
如果在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商标除了在当前商品上使用外,还在将开发的相关商品使用同一商标,则有必要考虑将商标在这些类别上申请注册,以备将来之用.
(三)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多申请几个商标,或者多申请几个商品,以及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都需要花费更多的经费.因此,还需要考虑费用问题.
(四)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范围与经营范围无关
原《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商标注册的商品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不受理超越经营范围的商标注册申请.这在过去为了限制少数人滥用商标权,搞不正当竞争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也发现有其负面作用,比如,由于先有经营权才能申请注册商标,这就使得商标的注册申请始终落后于企业经营的战略制定与实施,不利于企业在发展中有效地协调经营与商标的关系.
同时,实践也证明通过以经营范围限制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指定范围,限制滥用商标权的作用有限,更多地妨碍申请人对于其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意愿.而且对于滥用商标权搞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在商标注册后,以连续3年未使用撤销等来加以限制.同时现行《商标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取得与拥有注册商标权,如果再做如此限制,显然与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意图不一致.因此,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不再对此做出限制性规定,申请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意愿,决定申请注册商标商品的使用范围,即自由决定在哪些类别上申请注册. (五)一个商标多类申请的利弊分析
前面已经谈到商标注册是按类别来进行的,商标权的范围是以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来确认的,理论上说,注册的商品类别越多,商标权的范围就越大.然而,商标权的存在不仅仅取决于注册,还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商标是否投入商业使用.如果注册了商标然而长期(连续3年以上)不用,则面临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的风险,可能会造成注册投入的浪费.但是,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又存在被他人抢先注册的可能.如果是非恶意注册,或者难以证明其为恶意抢先注册,则可能意味着自己的商标在这些类别的有关商品上不可能再取得商标权,即使是有证据证明其恶意抢先注册,也需要通过异议、争议等程序来解决,需耗费人力、财力和时间.这些可能费用比注册费用要高得多.总的来说,适当多注册几个类的商品是利大于弊.然而,毫无目的的,在所有类别上都注册是否可取,值得商榷.因此,是否实施多类注册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来决定.
企业的经济实力较强,多类注册所增加的费用并不会增加过重的负担,则可以考虑根据企业的现实与潜在的需要多注册几类商品.如果企业经济实力相对较弱,过多申请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则可以相应少注册几类商品.
(一)确定商品所涉及的类别
如果确定的商品涉及到多个类别,则商标应当在所涉及到的类别上分别申请注册,否则,就不能受到有效保护.
(二)商标潜在使用商品
如果在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中,商标除了在当前商品上使用外,还在将开发的相关商品使用同一商标,则有必要考虑将商标在这些类别上申请注册,以备将来之用.
(三)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多申请几个商标,或者多申请几个商品,以及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都需要花费更多的经费.因此,还需要考虑费用问题.
(四)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的范围与经营范围无关
原《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商标注册的商品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不受理超越经营范围的商标注册申请.这在过去为了限制少数人滥用商标权,搞不正当竞争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也发现有其负面作用,比如,由于先有经营权才能申请注册商标,这就使得商标的注册申请始终落后于企业经营的战略制定与实施,不利于企业在发展中有效地协调经营与商标的关系.
同时,实践也证明通过以经营范围限制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指定范围,限制滥用商标权的作用有限,更多地妨碍申请人对于其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意愿.而且对于滥用商标权搞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在商标注册后,以连续3年未使用撤销等来加以限制.同时现行《商标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取得与拥有注册商标权,如果再做如此限制,显然与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意图不一致.因此,现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不再对此做出限制性规定,申请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意愿,决定申请注册商标商品的使用范围,即自由决定在哪些类别上申请注册. (五)一个商标多类申请的利弊分析
前面已经谈到商标注册是按类别来进行的,商标权的范围是以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来确认的,理论上说,注册的商品类别越多,商标权的范围就越大.然而,商标权的存在不仅仅取决于注册,还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商标是否投入商业使用.如果注册了商标然而长期(连续3年以上)不用,则面临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的风险,可能会造成注册投入的浪费.但是,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又存在被他人抢先注册的可能.如果是非恶意注册,或者难以证明其为恶意抢先注册,则可能意味着自己的商标在这些类别的有关商品上不可能再取得商标权,即使是有证据证明其恶意抢先注册,也需要通过异议、争议等程序来解决,需耗费人力、财力和时间.这些可能费用比注册费用要高得多.总的来说,适当多注册几个类的商品是利大于弊.然而,毫无目的的,在所有类别上都注册是否可取,值得商榷.因此,是否实施多类注册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来决定.
企业的经济实力较强,多类注册所增加的费用并不会增加过重的负担,则可以考虑根据企业的现实与潜在的需要多注册几类商品.如果企业经济实力相对较弱,过多申请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则可以相应少注册几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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